(2017)粤162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金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2刑初98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金莲,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龙川县人,住龙川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羁押,同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被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6年1月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4月30日被逮捕。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金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金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4日期间,邓某2、陈某1伙同邓某1(均已判决)在龙川县黄石镇五星村委会大塘村骆佛首家门口开设“三公撑船”赌档。三人将赌档股份分成十股,规定股东必须坐庄参赌。邓某2、朱某、邓某3、陈某2、刘某、邱某、邓某4,陈某4(均已判决)和被告人邓金莲等人为该赌档股东,负责坐庄,从中抽水渔利。该赌博场所由骆某(已判决)提供,每日获利人民币350元。陈某1在该赌档中负责“放数”,并聘请郑某(已判决)一起“放数”。张帝(已判决)为赌档抽水人员,每日获利人民币500至700元。陈某5、陈某3(均已判决)为赌档荷手,负责洗发牌,每日获利人民币200元。邓某5(已判决)在赌场负责放哨,每日获利人民币200元。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对该赌档进行查获,抓获涉赌人员二十四人,缴获抽水渔利人民币13450元、扑克牌一副。2016年1月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邓金莲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在河源火车站售票厅将被告人邓金莲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金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金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金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金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相符,本��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辩证,被告人邓金莲亦表示无异议的证据证实: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罚款收据及收缴物品清单;证人邓某1、邓某2、陈某1、涨帝、陈某2、刘某、邓某3、骆某、郑某、邱某、陈某3、朱某、陈某4、陈某5、邓某4、邓某5、袁某、邓某6、陈某6、周某、陈某7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邓金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方位图;量刑证据查询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金莲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指控被告人邓金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邓金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邓金莲系初犯,能当庭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悔罪表现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上,为打击赌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邓金莲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金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水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倩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