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辖终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东星与谭巍、王国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星,谭巍,王国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星,女,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忠,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巍,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第三人:王国华,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王东星因与被上诉人谭巍、原审第三人王国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字第4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王东星上诉称,一、原审第三人王国华在《续签担保协议的补充协议》上签字的效力不及于上诉人,上诉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二、上诉人不知道原审第三人王国华与被上诉人谭巍签署了《续签担保协议的补充协议》,也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上诉人不是协议管辖的当事人。原审第三人王国华与被上诉人谭巍在《续签担保协议的补充协议》上的约定管辖条款对上诉人无效。三、即使本案与(2016)粤0308民初903号案件有关联,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谭巍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案继续有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续签担保协议书》、《续签担保协议的补充协议》无效,本案系《续签担保协议书》、《续签担保协议的补充协议》这两份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引发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在《续签担保协议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以由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基于上述两份协议的争议纠纷均受到该管辖条款的约束。此外,本案与被上诉人在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的(2016)粤0308民初903号案件密切相关,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两个理由将本案移送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