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破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破8号申请人: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沈家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1060150K。法定代表人:孙明明。2017年7月3日,申请人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7日经杭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现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钢化玻璃制品;销售:玻璃、五金、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由房屋租赁。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沈家坞村。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提交的破产清算文件显示,因公司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进行生产,利息支出巨大,且因市场恶化、导致公司债权无法收回,加之同类产品更新发展,公司产品也很难销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5年以来,已几乎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生产经营。系案羊银元应辞退大量职工,且无能力发放经济补偿金。就目前情况,公司要回复生产、扭亏为盈已无希望,公司现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杭州市××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企业法人性质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故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吴建峰审判员 方新平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风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