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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汤义友与杨长金、江西智优生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义友,杨长金,江西智优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694号原告:汤义友,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万安县财政局干部,本科文化,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户籍地万安县,被告:杨长金,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江西智优生物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828MA35NNL1P。住所地:万安县电子商务孵化园二楼204室法人代表:杨长金,总经理。原告汤义友与被告杨长金、江西智优生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汤义友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智优生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义友申请撤回对江西智优生物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义友撤回对江西智优生物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罗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