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晓军、高锋与龚明周、周安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军,高锋,龚明周,周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631号原告王晓军,男,1975年4月4日生,住海安县。原告高锋,女,1975年2月14日生,住如东县。委托代理人钱玉文,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同为原告王晓军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龚明周,男,1970年1月7日生,住海安县。委托代理人蒋庆东,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安民,男,1977年4月22日生,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沈宇秀,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军、高锋与被告龚明周、周安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军、高锋于2017年7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晓军、高锋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规避法律,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军、高锋撤回对被告龚明周、周安明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王晓军、高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