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蒋利与重庆劲雄机电有限公司、重庆九通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劲雄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爱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本美,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九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新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华,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爱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本美,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本美,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利,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平,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璐璐,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成清,男。原审被告:苏新平,男。上诉人重庆劲雄机电有限公司、重庆九通实业有限公司、苏爱娥、张圣因与被上诉人蒋利,原审被告张成清、苏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九通实业有限公司、苏爱娥、张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上诉人重庆劲雄机电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同意其缓交至结案前,但在结案前本院再次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其又再次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重庆劲雄机电有限公司、重庆九通实业有限公司、苏爱娥、张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 川审 判 员 章兴东代理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