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1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洪国与任志华、余万菊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国,任志华,余万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国,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任志华,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余万菊,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350号李洪国申请执行任志华、余万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3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仕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