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洪国与任志华、余万菊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国,任志华,余万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国,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任志华,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余万菊,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350号李洪国申请执行任志华、余万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3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仕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