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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程新忠与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忠,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裕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54号原告程新忠,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保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长江路北侧综合楼1-2层第二间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尚蕾,董事长。被告商丘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创世钢材市场3号门23号。法定代表人陈亚强,董事长。被告河南裕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路东、CBD第十三大街北1幢20层01号。法定代表人商奇伟,董事长。原告程新忠诉被告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公司、商丘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裕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程新忠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新忠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新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新忠承担。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