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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全宝与路五让、鹿拴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宝,路五让,鹿拴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59-1号申请执行人:杨全宝,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路五让,又名路五保,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鹿拴相,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全宝与被执行人路五让、鹿拴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两被执行人路五让、鹿拴相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0元,案件即完结。和解协议现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笑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