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浙江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立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023号原告:浙江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16号楼1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4254288T。法定代表人:黄成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丽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立峰,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