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南京宝群物资有限公司与运城泰金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运城泰金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财保2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宝群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运城泰金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园园,系该公司经理。住址:平陆县天河市场西门1206号。申请人南京宝群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晋0829财保2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运城泰金特商贸有限公司在平陆县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南京宝群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运城泰金特商贸有限公司在平陆县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南京宝群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关晓梅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刘平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