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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昭平县五将镇永发木器加工厂、周发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昭平县五将镇永发木器加工厂,周发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昭平县五将镇永发木器加工厂,住所地:昭平县五将镇四旺村田尾小组。经营者左通淼,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广西昭平县人,住昭平县。被执行人周发庆,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瑶族,农民,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昭平县五将镇永发木器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周发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周发庆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可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昭平县五将镇永发木器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周发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