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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晓军和周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军,周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843号原告胡晓军,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周剑,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胡晓军与被告周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胡晓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军负担。审判员  张成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