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晓军和周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军,周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843号原告胡晓军,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周剑,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胡晓军与被告周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胡晓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军负担。审判员 张成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