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晋盈贸易有限公司与邵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晋盈贸易有限公司,邵泽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630号原告:绍兴柯桥晋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三佳村142-1号。法定代表人:叶小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冬冬,该公司员工。被告:邵泽权,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柯桥晋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