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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再生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再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167号原告:李再生,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坤,扎兰屯市向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李艳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军,1970年12月5日出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公司职工,住海拉尔区。原告李再生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李再生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李再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再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李再生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