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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善述与周燕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述,周燕飞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民初1922号原告:陈善述,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燕飞,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陈善述与被告周燕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善述、被告周燕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善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原、被告相识并同居,××××年××月××日生育一女,由双方共同抚养至今。同居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争执不断,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请求,被告均以女儿需共同抚养为由拒绝解除。被告收入菲薄,一人难以承担抚养义务,且性格偏激,也不宜承担监护及抚养责任。故而成诉,请求判如前请。被告周燕飞辩称,小孩应由我抚养,被告支付生活费。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陈善述、周燕飞于××××年××月相识,后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30生育一女陈某。现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执,陈善述诉至本院,要求判如前请。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分开而消除。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幸福健康地成长是每一个父母应尽的责任。本案中,子女陈某一直由母亲周燕飞抚养照顾较多,随意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陈某是女孩,其继续由母亲周燕飞抚养为宜。原告陈善述自认从事建筑生意,收入较高,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陈某每月抚养费数额为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善述与被告周燕飞所生子女陈某由被告周燕飞抚养;原告陈善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当月开始,每月支付陈某抚养费3000元,至陈某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善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韩西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强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