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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军、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审 判 员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