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耐克森(阳谷)新日晖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桂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耐克森(阳谷)新日晖电缆有限公司,广西桂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269号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号。法定代表人:张伟中。被告:广西桂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号德利公寓*栋*层*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丘兆启。本院在审理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晖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晖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晖电缆有限公司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晖电缆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晖电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令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传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