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艳与被告张晓东、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张晓东,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3263号原告:王艳。被告:张晓东。被告:何丽。原告王艳与被告张晓东、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倩独任进行审理。原告王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东、何丽经法庭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做货运生意急需资金于2013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承诺于2015年5月19日归还二被告,另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仍以种种不正当理由拒绝还款,被告又承诺于2016年7月2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此,根据合同法第206条、207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于5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限为一年,未约定利息。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分两笔取出20万元现金交给二被告。该欠条到期后二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借款20万元,重新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2015年7月20日二被告仍未偿还以上欠款,又重新出具了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20日。原、被告未约定利息。二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支付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应当予以偿还。关于被告主张的利息,因被告未��约定的还款期限即2016年7月20日偿还借款,故应自2016年7月2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在欠条上共同签字确认,故应对该笔债务及逾期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东、何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艳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张晓东、何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艳利息损失(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至)。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晓东、何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