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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30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30执238号 移送执行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在监狱服刑。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处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上述生效裁判判决追缴被执行人陈某某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方国强 审判员  陈 强 审判员  谢兴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燕 书记员  王经良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