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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郁亚君与王幼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亚君,王幼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569号原告:郁亚君,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王幼康,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郁亚君与被告王幼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郁亚君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亚君撤回对被告王幼康的起诉。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于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