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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松涛与禹定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松涛,禹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70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胡松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奎屯市。被执行人:禹定勇,男,汉族,131团土地承包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1团。申请执行人胡松涛与被执行人禹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701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权利人胡松涛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515000元,已履行20000元,剩余案款495000与执行费7550元尚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亚琳代理审判员  刘林正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君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