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4、25F。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汉禄,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刘贵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2-1501。法定代表人:戴育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得力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石家庄宝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强制划拨了石家庄宝德公司存于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翟营支行的存单存款164731037.20元。2017年7月13日,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申请书,称我院强制执行164731037.20元后,其公司与被执行人就剩余执行标的款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并申请终结该案执行。经审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龙 崎审 判 员 黄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成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