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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施XX诉常州市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区XX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XX,常州市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区XX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399号原告:施XX。被告:常州市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市钟楼区XX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李XX,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XX诉被告常州市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区XX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施XX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XX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施XX负担。审判员 袁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