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秀娟与余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秀娟,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安秀娟,女,1984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余江,男,1982年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安秀娟与被执行人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余江应支付182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70元,执行费22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余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向余江送达限制消费令。现余江正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江不履行应尽义务,本院依法向余江送达限制消费令,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