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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973号原告: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丁健,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0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董 娟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勃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