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973号原告: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丁健,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0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董 娟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勃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