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5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5391徐虎与偶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虎,偶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5391号申请执行人徐虎,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偶健,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徐虎与被执行人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偶健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虎10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名下(与花方萍共有)有位于江阴市南街271号3幢907室、江阴环南路137号、江阴市公园路59号4幢-2、无锡市长广溪花园53-101、53-201、54-101、54-201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设立抵押,现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之中,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由其他法院处置中,此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叶锋审 判 员 王伯军助理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华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