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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4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钟伟借款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钟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875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被告:钟伟,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