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艺福、林福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艺福,林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艺福,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林福全,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林艺福与被执行人林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555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艺福于2017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福全的银行存款6000元进行冻结、扣划,优先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林艺福发放执行款5950元。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福全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林艺福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福全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李军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伟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