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赵艳与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813号原告:赵艳,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告:王凤,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赵艳与被告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凤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灿审 判 员 徐伟松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顺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