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执字第0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汉中佰润实业有限公司诉汉中市宏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佰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宏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195-1号申请执行人:汉中佰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汉中市宏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汉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宏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由汉中市宏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支付借款539778.19元及利息107324.48元,承担受理费10271元、执行费8974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666347.67元。被执行人陕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汉中佰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将汉中佰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宏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佰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汉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