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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申请执行李长发 苏桂芬 李长江 魏宪芝 王东明 王井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李长发,苏桂芬,李长江,魏宪芝,王东明,王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宝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长发,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苏桂芬,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李长江,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魏宪芝,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东明,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井芳,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