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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段某某、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段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1日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和县支行账户为xx内存款1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