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其川与樊虎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川,樊虎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939号原告:张其川,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被告:樊虎辰,男,成年,农民,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川诉被告樊虎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审理,原告张其川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其川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