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姜亮文与苏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亮文,苏久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254号原告:姜亮文,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苏久林,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姜亮文与被告苏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姜亮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亮文以与被告苏久林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姜亮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亮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原告姜亮文负担。审判员 彭月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玉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