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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姜亮文与苏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亮文,苏久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254号原告:姜亮文,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苏久林,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姜亮文与被告苏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姜亮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亮文以与被告苏久林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姜亮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亮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原告姜亮文负担。审判员  彭月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玉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