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兵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关于被告人王兵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 理 的 决 定(2017)津0116刑初20473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6日以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兵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因本案不宜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