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吕丽发、林登先、范修菊、林吕、林奥力申请执行李红、刘武、峨眉山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发,林登先,范修菊,林吕,林奥力,李红,刘武,峨眉山博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丽发,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柳垭镇。申请执行人:林登先,男,汉族,住广汉市雒城镇。申请执行人:范修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柳垭镇。申请执行人:林吕,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柳垭镇。申请执行人:林奥力,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柳垭镇。被执行人:李红,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被执行人:刘武,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桑枣镇。被执行人:峨眉山博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胜利镇。(组织机构代码327015407)。法定代表人:谢宗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吕丽发、林登先、范修菊、林吕、林奥力与被执行人李红、刘武、峨眉山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7)川07刑终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丽发、林登先、范修菊、林吕、林奥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红、刘武、峨眉山博远物流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675519.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刑终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75519.5元。现已实现债权金额194068元,未实现债权金额人民币481451.5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刘武、峨眉山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