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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观复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观复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040号原告:北京观复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雪冰、武彩华,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彭良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观复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