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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伟与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伟,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伟,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住神木县。被执行人: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老高川镇。法定代表人:呼振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伟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2财保8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某某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供煤款中的9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府谷县利呼伟业能源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某某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供煤款中的980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