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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670号原告:王某1,男,199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儿王某2。由于双方认识较短,匆忙成婚,未建立起感情。经常吵架。并且她与其他男人有染,到外地开房。长期分居。被告到内径等地打工,偶尔,回家看看孩子,就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鉴于被告的婚外情关系,严重伤害了原告。导致感情彻底破裂。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法院依职权向涿州市林家屯派出所调查,涿州市林屯乡大树楼桑村没有孙某的户籍信息。原告的起诉属于没有明确被告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王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红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