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兴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兴城市鼎元综合厂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环境保护局,兴城市鼎元综合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547号申请人兴城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兴城市黎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兴城市鼎元综合厂,营业执照注册号:211481004016090,组织机构代码:73671663-4,地址兴城市东八里铁路石厂。法定代表人张续。兴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兴城市鼎元综合厂行政非诉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辽14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