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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梁某、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梁某,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411号原告: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干部。被告:梁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干部。被告: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梁某、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