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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危险驾驶罪速裁程序适用)(2017)苏0118刑初204号起诉书文号宁高检诉刑诉(2017)21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某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81年6月26日住址南京市高淳区。前科时间事由无指控事实2017年3月2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康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岭路交叉路口处,与童某驾驶的牌号为苏A×××××小型汽车发生碰擦,致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5mg/100ml血。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梅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