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46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上海市常熟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负责人:陈雪松,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伟、陈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高新区梧桐大道6号,注册号:360200110000999。法定代表人:陆廷秀,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