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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金口分理处、青岛瑞胜元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金口分理处,青岛瑞胜元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华艺印刷有限公司,青岛永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国明,杨为俭,胡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金口分理处,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金口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02784945。法定代表人:衣甜甜,主任。被执行人:青岛瑞胜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黄河三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56857496-3。法定代表人:于国明,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华艺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黄河三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16396123-6。法定代表人:杨为俭,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永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青烟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8757913-1。法定代表人:胡长义,经理。被执行人:于国明,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杨为俭,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胡长义,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金口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青岛瑞胜元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华艺印刷有限公司、青岛永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国明、杨为俭、胡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254960.1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述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