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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余干县色彩广告与余干县余航广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干县色彩广告,余干县余航广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387号原告:余干县色彩广告,住所地:余干县。法定代表人:朱永彪,该公司经理。被告:余干县余航广告,住所地:余干县。法定代表人:吴丽辉,该公司经理。原告余干县色彩广告诉被告余干县余航广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干县色彩广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干县色彩广告负担。审判员  XX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