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执3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敏与王贵贤、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王贵贤,李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3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敏。被执行人:王贵贤。被执行人:李光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王贵贤、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贵贤、李光辉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在襄阳市解决荆州北街征迁户住房困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封被执行人分配的还迁房。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封的房产一时不能变现,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敏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