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程士龙、程宏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程士龙,程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250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6号亿汇酒店大厦主楼4-8层及副楼1-8层。负责人:韩建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民,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靖,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士龙,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程宏利,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程士龙、程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建波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