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建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建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4民特6号申请人:唐建芳,女。申请人唐建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建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邓德路系夫妻关系。邓德路于2012年6月26日下午16时,在围垦二十工段海涂与黄双金、黄双华、叶明等四人抢潮头鱼时被潮水卷入,黄双金、黄双华、叶明三人被潮水冲至数公里外后被他人救起或自行爬上岸,当时在现场附近大范围搜寻,未发现邓德路踪迹,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宣告邓德路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邓德路,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威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10210535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西镇黄泥村14组。系申请人唐建芳的丈夫。唐建芳与邓德路生育有长女邓秀(已独立生活),次子邓唐鸿(现年16岁)。2012年6月26日,邓德路在杭州市萧山区新湾镇钱塘江围垦二十工段海涂抢潮头鱼时被潮水卷入,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邓德路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于2016年7月14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邓德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邓德路仍然下落不明。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唐建芳、邓德路、邓淑华(邓德路之母)、邓秀的身份证复印件,唐建芳、邓德路、邓淑华、邓秀、邓唐鸿的《户口薄》复印件,唐建芳与邓德路的《结婚证》复印件,威远县镇西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杭州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湾派出所《情况说明》,邓秀、邓唐鸿出具的《说明》,被申请人邓德路之母邓淑华在本院做的《调查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邓德路于2012年6月26日被潮水卷走,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年已逾两年。本院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仍未出现,也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因此,申请人唐建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邓德路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邓德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铭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