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建超合同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36号被执行人:林建超,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建超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304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一、被执行人林建超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责令被执行人林建超伙同同案犯陈志兴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十六万六千零七十七元,返还被害人方某。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